年5月27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以下简称供后监管),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2019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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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实事求是、以用为先、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保障发展的原则,以2018年11月10日我市印发《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济政办字〔2018〕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为时间节点,对82号文出台后新供地项目,从源头实施严格措施加强监管,倒逼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对82号文出台前已供土地,综合考虑历史成因,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动态巡查、闲置土地调查处置等供后监管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后监管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供后监管工作负总责,组织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供后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一)对82号文出台后供地的项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管工作。
1.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政府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予组织供地。
2.严格开竣工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高度,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科学约定开竣工期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约定开竣工日期30日前向用地单位提醒预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开竣工后10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备。
3.严格实施处置措施。对涉嫌构成开竣工违约和闲置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置。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每日按出让价款的0.1‰收取,闲置费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达到相关条件的(认定为企业原因且到期未提起复议、诉讼或被驳回),一律列入企业诚信系统。
本通知下发后,对供地时已做好规划设计的项目,超过约定日期未能开工的,原则上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撤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特殊情况,按照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进行处置。
(二)对以往已供土地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对82号文出台前已供地项目,按照我市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对于多种原因交叉存在、时间久远等情况复杂、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的项目,由政府统筹考虑,研究处置意见。
(二)对于未拆迁完毕、群众上访、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开工的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完成项目拆迁、配套建设、纠纷解决等工作,及时排除影响项目建设的障碍。
(三)对按开工处置的闲置土地,相关部门要按照“一次办成”和“拿地即开工”的要求,帮助用地单位尽快办理开工手续。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供后监管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将供后监管动态巡查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保障供后监管人员和设备配备,确保供后监管工作职责履行到位。
本通知适用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平阴县、商河县、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莱芜高新区、钢城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解读
为加强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2019年5月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并于2019年5月27下发。《通知》摘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2018年11月10日济南市印发的《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济政办字〔2018〕82号)为时间节点,对82号文出台后新供地项目,从源头实施严格措施加强监管,倒逼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对82号文出台前已供土地,综合考虑历史成因,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处置。
二、严格土地供后监管
(一)对82号文出台后供地的项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管工作。
1.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政府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予组织供地。
2.严格开竣工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高度,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科学约定开竣工期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约定开竣工日期30日前向用地单位提醒预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开竣工后10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备。
3.严格实施处置措施。对涉嫌构成开竣工违约和闲置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置。开竣工违约金标准,每日按出让价款的0.1‰收取,闲置费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收取。达到相关条件的(认定为企业原因且到期未提起复议、诉讼或被驳回),一律列入企业诚信系统。
本通知下发后,对供地时已做好规划设计的项目,超过约定日期未能开工的,原则上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撤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特殊情况,按照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进行处置。
(二)对以往已供土地积极稳妥推进处置。对82号文出台前已供地项目,按照我市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